【經濟日報╱宏典文化曹俊傑/策劃)】

不動產的獲利來源包括出售價差和租金收入。如安小姐2002年以760萬元購台北內湖不動產,並於2010年以2,120萬元售出,賺取價差1,360萬 元。則安小姐應繳土增稅與綜所稅的財產交易所得。


假設安小姐房子不動產的公告現值,從2002年的500萬元增加到2010年900萬元,則增值400萬元,應繳土增稅400萬元×20%=80萬元。綜 所稅的財產交易所得則以房屋評定現值69 萬元×29%=20萬元。

若安小姐適用綜所稅邊際稅率20%,則財交所得20萬元×20%=4萬元。因此,售屋實際獲利1,360萬元,安小姐只需繳土增稅80萬元,綜所稅4萬 元。不動產也是很好的贈與稅節稅工具。假設安小姐未來結婚生子,要將3,000萬元贈與給女兒,依照現行贈與稅制,需繳交(3,000萬元─220萬 元)×10%=278萬元的贈與稅。

但是,安小姐如以自備款3,000萬元加上5,000萬元房貸,購買市價8,000萬元的豪宅、公告現值為5,000萬元。隨即將此不動產與房貸一同贈與 給女兒,則房貸債務可以當作贈與金額的扣項,稱「附有負擔之贈與」。

因此,贈與土地公告現值5,000萬元扣除房貸餘額5,000萬元,贈與淨值為零,剛好不必繳交贈與稅。接下來,女兒以8,000萬元出售該不動產,除 5,000萬元清償房貸外,實際賺得價差3,000萬元,完全免贈與稅。而且當年度移轉過戶,亦免土增稅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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