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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期:2009/05/28 14:08

(中央社記者管中維台北28日電)行政院金管會表示,民眾選擇住院醫療保險商品前,應評估自身需求及經濟能力,並注意擬投保商品的疾病名詞定義、給付上限、除外責任等事項,以免事故發生,無法獲得保障。

 

金管會指出,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對民眾醫療已提供基本照護,不過,民眾對醫療品質的要求不同,可運用商業醫療保險填補全民健康保險的不足,但選擇前應衡量自身需求與經濟能力。

 

金管會提醒,民眾選擇住院醫療保險商品前,應注意疾病及醫院名詞定義、理賠申請文件、等待期間、給付上限、除外責任、要保書健康告知事項等細節。

 

金管會舉例指出,民眾應了解擬投保商品的疾病及醫院等相關名詞定義,例如,疾病的定義通常是指契約生效日(或復效日)起所發生的疾病,民眾投保前應確實了解相關定義,以評估保險商品是否符合需求,避免事故發生後無法獲得保障。

 

金管會並指出,非屬癌症或重大疾病的住院醫療保險契約,常約定有30日等待期間,被保險人在這段期間所發生的保險事故,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,民眾應了解約定。

 

  此外,金管會指出,除外責任是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的項目,民眾也應充分了解,以免投保後未獲理賠而產生糾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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