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前張先生委託某房仲業者售屋,在交易過程中即明白向業者表示,希望業者能協助計算在所必須負擔的費用扣除後實拿的金額為800萬;業者允諾並且也順利的將房屋售出。張先生在簽完「委託買賣契約書」後才發現,還需要另外負擔代書費及政府的稅收費用,計算下來大約還要繳交約八萬元的費用,造成實拿的金額少於800萬。因此,張先生認為房仲業者沒有盡到告知的義務,也沒有在第一時間提醒;是業者的疏失以致自身權益受損。故前來請教馴錢師財商研究中心是否可以向業者提出交易糾紛,由業者負擔相關費用,取回他希望拿到的800萬。

  既然問題是出在政府稅收費用支付的部份,我們就來探討有關房地產交易所會產生的相關費用。以房地產交易來說,通常下列這些費用是分別由買、賣雙方各自負擔的。

 
 

備註說明
註1.仲介服務費常介於1~4%,依買、賣身份別及各家業者而不同。
註2.各項稅費皆有詳細的規定,可多詢問代書或相關房仲業者。
註3.房屋稅是在每年5月開徵,按月比例計課。
註4.地價稅是在每年11月開徵,課徵期間為一年。

  回到案例本身的爭議點來說,張先生認為房仲業者沒有盡到告知義務的部份,在「委託買賣契約書」當中即有一條載明:「當所有權人出售土地或房屋時,皆須繳交土地增值稅。」在簽署契約書的同時,就表示已經知悉契約書中所條列的所有事項。因此並無法針對此點向房仲業者主張交易糾紛。張先生也因為這次房屋交易的過程中,了解應該要再多加注意買賣相關的細節。

  其實在進行任何一項金融工具交易買賣時,買、賣雙方都應先行了解可能會衍生哪些費用產生。舉例來說就像買賣股票或基金時,必須要支付手續費,這就是所謂衍生的費用;而就房地產來說,除了支付給房仲業者的服務費,買賣雙方都需要支付政府所規定的賦稅。

  依現行稅法規定以納稅義務人區分,買方應負擔契稅,賣方應負擔土地增值稅。作個盡責的仲介業者理應主動告知買賣雙方有此項費用,但沒說並不代表不須繳納;反之,各位重視自己金錢去向的民眾,更應該勤做功課,自行了解哪些是必須要負擔的費用。在進行各項投資或是買賣交易時,如能多了解自身的權利與義務,都可以更保障自己。畢竟,唯有重視自己金錢的人,才能當金錢的主人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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