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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洪正吉╱台北報導】南迴鐵路出軌案扯出高額保險理賠爭議,壽險公司表示,隨著民眾保險意識抬頭,近來理賠糾紛越來越多,保險公司為避免保戶詐財,都會進行行政調查。不過,保險法有規定,只要保險公司超過15天才理賠,就要按理賠金的年息10%,支付延滯利息。

懲罰條款
依照保險法第34條第2項有關加付遲延理賠利息規定,雖實務上某些理賠案須經保險公司調查,確定是否負給付責任,但為使受益人在最短時間內獲得應有給付,保障受益人權益,法規明定保戶不能因保險公司必要的理賠調查遲延給付而受損。

保險公司的保單受益人,提出被保險人死亡、殘廢、醫療保險金申請時,只要申請文件齊全,保險公司於受理收件後15日以上才核定給付,保險公司就必須在給付保險金時加付利息,計息時間從受理收件後第16日起,以年息10%加計理賠延滯利息。

不得主張複保險無效
壽險公司提醒,若保戶申請理賠時,因文件不齊全或其他原因,導致保險公司不能如期進行理賠,15日期間將不予起算,直到文件補齊後或原因消滅後,保險公司才會認定受理收件日期。

壽險公司表示,保險公司基於成本考量,一般都會加速理賠作業,會發生理賠延誤而給付利息,過去以保險訴訟案件最多。但保險受益人也必須等到獲判勝訴後,保險公司才會加計利息,時間則從提出申請日開始,以年息10%加計利息。

由於利率長期處於低檔,10%利息支出已讓保險公司大喊吃不消。而司法院大法官作成複保險(多家一起投保)規定不適用人身保險釋憲案後,加計利息成本更加凸顯。該釋憲案強調保險公司不得主張複保險無效。

壽險公司表示,釋憲內容造成壽險業複理賠案件頻頻敗訴,案件纏訟多年,投保時只支出數萬元,理賠本金加延滯息給付單一個案連本帶利都逾億元。壽險公司曾透過壽險公會表達調整固定10%利息計算,建議參酌二年期定存利率走勢,但最後考量加計利息有懲罰性質,加上利率變動牽涉修法,至今仍未改變。

壽險公司指出,行政調查通常以拜訪客戶(如殘廢鑑定)及醫院調查為主。因民眾醫療險重複保險率提高,多家保險公司一起調閱病歷,使醫院查閱\病歷等公交書往返更耗時。

保戶不滿可上訴救濟
壽險公司提醒,一般只要申請文件齊全,時間延滯責任就歸保險公司,依法保險公司都要主動加計利息給付。若保險公司以不符合理賠要件為由,判定不理賠處理,也該給保戶理由;假使保戶接受不理賠結果,就沒有加計利息問題;保戶不願意接受時,則可提出訴訟等救濟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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